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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加盟店两死一伤,品牌方应担责吗?

作者:桦天律所 发布时间:2023-06-16 18:00:00点击:

       近日,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邹火发胡俊勇两位律师收到了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中明确指出: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 1082 民初 9356 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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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详情

甲公司系山东省某餐饮管理咨询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厨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2020年5月,甲公司与周某签订《A品牌管理及服务协议》《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授权周某在河北省三河市使用A品牌经营餐饮店,并为餐饮店提供技术指导和运营服务;周某向甲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品牌使用费、服务费等。2020年9月,在周某店铺开业的第22天,店内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事故造成周某死亡,两名店员一死一伤。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及伤者将甲公司告上法庭,经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承担事故责任的70%,三个案件合计赔偿原告方近170万元。理由是:法院认为甲公司协助选址错误,店面设计、装修不合理,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验收过程疏忽大意,且存在管理过错。因此,甲公司应承担较大的侵权责任。


代理意见

桦天律师事务所邹火发胡俊勇两位律师代理此案。结合本案事实、援引相关法律,经现场考察,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审理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1. 本案是侵权纠纷,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而在本案中,只存在损害结果,被告既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且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更没有主观过错。
2. 被告需履行的合同义务主要是商标授权、技术转让,以及在门店选址、装修、运营等方面提供指导。通俗的说法就是被告允许原告使用商标,并指导原告制作和售卖小吃,并不涉及安全管理问题,被告没有相关作为义务。
3. 由原告方经营的餐饮店在事故发生前已取得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各种牌照并开张营业,说明涉案店铺在选址、装修以及设备安装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
4. 被告方提供的平面设计图符合标准,后期店铺改动系原告方的行为。 
5. 周某等人在操作燃具时,没有按照设备提示开启排风扇,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6. 一审裁判书中引用的由三河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但该报告在庭审过程中没有经过质证。
综上,我所律师代理甲公司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与此同时,甲公司主动提出,愿意在10%的赔偿范围内承担道义责任。

案后思考

近日,经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此案发回重审。代理律师表示:我们相信本案会有一个改判,因为品牌方不应该为加盟方的生产事故承担这么重的责任。与此同时,代理律师提醒品牌方,应在双方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的承担义务,并保留好安全教育培训的书面凭证,从而减少后续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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