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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天观点| “暴雷”信托理财投资人的维权之路——兼议监管机构调查意见书的证明力

作者:梁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07 16:52:00点击:

桦天观点| “暴雷”信托理财投资人的维权之路——兼议监管机构调查意见书的证明力



问题提出

伴随经济转型,最近一段时期,地产暴雷潮袭来,曾为中国地产作出巨大贡献的信托深陷兑付危机之中。信托刚兑的信仰早已打破,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的投资人开始花样维权,围堵信托公司和监管机构,拉横幅、喊口号屡见不鲜。也有部分理性投资人开始寻求法律的帮助,期望通过诉讼途径获得司法保护。通过研究大量营业信托纠纷案例,我们发现,投资者获得胜诉比例并不高。

分析个中原因,宏观上法律及司法政策供给不足。《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发布之前,营业信托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专门规范信托法律关系的特别立法之外,主要适用合同法等通行的民商事立法及司法解释。然而,这些法律中,对于受托人的义务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比如在过错认定、赔偿范围、履行标准等方面均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

中观上格式文本的信托文件是信托公司规避责任的法宝,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文件,均是信托公司事先制定的格式文本,这些文本内容有意弱化信托公司的义务和责任,使得法院在审理时合同依据不足。

微观上完成基本的举证责任是胜败的关键,投资人手中一般仅有基本的信托文件和打款凭证,对于信托计划投向和底层资产运营管理情况很难掌握,尽管《九民纪要》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受托人,由受托人证明其履行了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等义务。但受托人一般避重就轻,法院很难认定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监管机构严格禁止受托人“刚性兑付”承诺,但另一方面司法对投资人追究受托人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缺乏有效回应,由此引发的投资人非理性维权等社会性问题已经引起法院高度重视。

因此,从《九民纪要》到《全国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等类司法解释文件中可看出,法院越来越重视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裁判过程中甚至直接引用并作为说理的依据。由此可见当下司法政策的转变,已经开始对金融机构是否恪尽职守、履行谨慎、有效管理等法定义务进行重点审查。但具体到个案,微观层面投资人应该如何搜集证据?如何主张权利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案例简介


因判决书未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当事人信息暂以字母A或某代替。以下为案例简介。

原告A与某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信托公司赔偿本金损失及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LPR利率自信托计划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到付清之日),法院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以下几点:(一)关于《信托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二)信托计划信息披露情况(三)信托计划的投向及底层资产运营管理情况;(四)监管机关核查情况;(五)当事人陈述情况。

法院认为:作为受托人,信托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信托合同》之约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履行法定及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运用恪尽职守,则委托人的投资风险应当自担,但如果受托人未能尽责履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信托公司存在违约违规行为,首先是受托人违规运用信托资金行为,信托资金通过第三方用于股东及关联公司项目融资,违反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的规定;其次,信托公司未如实向投资人披露资金投向、擅自注销信托单位等行为违反了《信托合同》约定的受托人义务;最后,投后管理上受托人未能有效推进底层资产处置,维护投资人的利益。法院认定信托公司对投资人的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司法政策和审判思路的转变。同时本案值得借鉴的地方是法院对监管机构出具的调查意见书证明效力的认定,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国家机关或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调查意见书是监管机构对投诉、举报、信访信托公司在发行、运营、管理信托计划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介入调查后形成的法律文件,调查意见书内容一般会对信托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监管意见书实际是监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投诉人对调查意见不服的,可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监管意见书认定的内容一般作重点审查,在信托公司无明确证据推翻监管意见认定的事实即直接采信。


律师建议

鉴于此,我们倡导投资人理性维权,聚众围堵信托公司经营场所甚至监管机构,并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使问题复杂化,也可能因非理性维权触犯法律,我们对投资人维权有如下建议。


(一)选举投资人代表与信托公司项目负责人谈判。信托公司发行一个信托计划往往涉及投资人众多,投资人应在充分协商情况下选举出个别能力出众的投资人或聘请专业人员与信托公司项目负责人谈判,了解信托计划从募集、投放到投后管理情况,了解信托财产的现状和交易对手违约原因,监督底层资产的处置进程,督促项目负责人定期汇报等。

(二)寻找违法违规线索及证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等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信托合同》对受托人义务可概括如下:


  NO.1


原则性义务


内容:受托人应当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来源:《信托法》第二十五条,《集合信托管理办法》第四条


NO.2


投前义务


内容1:信托计划设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来源:《集合信托管理办法》第九条

内容2:推介时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识别、认定,适当性义务履行等,推介时禁止性行为等。来源:《集合信托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九民纪要》第72条


NO.3


信息披露义务


内容1: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计划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来源: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内容2:信托计划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受益人披露并书面提出应对措施。来源:《集合信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NO.4


妥善管理信托财产义务


内容1:信托财产独立性管理义务。来源:《信托法》第十八、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集合信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内容2: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 30%;(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来源:《集合信托管理办法》二十六、二十七条

内容3: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任何人不得挪用。来源:《信托法》第三十四条;《集合信托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三十三条


NO.5


投后义务及其他


内容1:信托计划终止应作出清算报告,并向受益人披露。来源:《集合信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内容2:信托公司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来源:《尽职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内容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人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人规避监管规定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来源:《尽职指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上述义务均是受托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有违反可能面临监管机构的处罚,同时法院可视违约程度判决受托人对投资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资人可按图索骥,在维权过程中注意搜集受托人的违法违规线索及证据。

(三)向监管机构投诉或举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集合信托管理办法》第八章罚则、《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明确了监管机构(现在为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责任,因此投资者在发现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线索或证据有权利向监管机构投诉或举报,监管机构有责任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投资者书面回复调查意见书。

监管机构一般会根据投资者举报的线索和证据对信托计划的募集、信息披露、妥善管理、风险处置等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违规情况作出认定,责令信托公司整改或进行处罚等。监管的介入一方面可以向信托公司施加压力,督促其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权益,另一方面监管的意见为投资者下一步启动法律程序减轻了举证责任。

(四)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提起诉讼或仲裁,寻求司法帮助是每一个人权利,但能否获得公平正义的结果,具体到某一个案件取决于诉讼策略、证据整理、文书撰写、法律判断、庭审效果、案例参照等多方面因素,是一个极其专业化工作,由此产生了律师职业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里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方面服务于客户,帮助客户正当行使权利,同时律师也是法律活动的参与者,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促使法院公正裁判。因此我们建议投资人理性维权,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代为行使权利。


说明:该系列文章是梁晓伟律师团队对过往办理营业信托纠纷案件总结,均为原创,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视为对客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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